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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