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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