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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