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