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