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