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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