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八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八条 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具体规定。
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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