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