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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