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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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 第五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 第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 第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包装;...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 第九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 第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 第十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 第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 第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 第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 第十五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 第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 第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 第二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第二十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 第二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 第二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第二十五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 第二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 第二十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一、货...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薰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 第二十九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 第三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 第三十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 第三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