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