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