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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