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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