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