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用于本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