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薰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薰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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