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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