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引进、聘用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符合调配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可依照汕头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办汕头市的户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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