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由省、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规定的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区级以上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评审合格的,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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