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着政府促进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