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着政府促进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市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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