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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