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目录,结合特区实际,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制定特区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项目: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并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 (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海洋产业发展的; (六)加速改造传统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