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公园,是指为公众服务,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二)社区公园,是指主要为一定居住地范围内的公众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公园以及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和其他主题公园等。 (四)带状公园,是指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公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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