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公园名录、分类和等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调整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的;改变公园广场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未对不符合规定的园林建筑和公园广场管理用房进行整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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