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游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园广场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或者在非指定区域滑轮、踢球、骑行、烧烤、游泳、垂钓、宿营或者放飞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 (二)在公园广场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的; (三)在公园广场赤膊、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洗晒衣物、拾荒行乞,圈占场地的;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捕捞、捕捉、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在各类设施、设备及树木上钉拴、涂写、刻画、吊挂的; (五)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建筑、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跨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的; (六)进行算命、占卜、丧葬、传教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