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单位,未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园广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