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