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广场的或者经允许进入公园广场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