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营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