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游乐设施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