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从改变功能、侵占用地、擅自开发之日起至恢复原状之日止,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