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滑轮、踢球、骑行、烧烤、游泳、垂钓、宿营或者放飞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不得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三)不得赤膊、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不得贩卖物品、洗晒衣物、拾荒行乞,不得圈占场地; (四)不得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不得捕捞、捕捉、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不得在各类设施、设备及树木上钉拴、涂写、刻画、吊挂; (五)不得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不得损坏建筑、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不得跨越围墙、栏杆,不得移动座椅、保洁设施; (六)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七)不得进行算命、占卜、丧葬和传教等活动;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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