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特区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建设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与保护规划草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公布的建设与保护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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