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县)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方便公众游憩; (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服务范围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广场,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三)结合历史人文、自然保护资源以及公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优先选择海上丝绸之路遗迹、潮汕历史文化遗址、华侨文化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规划建设公园广场,突出公园广场的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 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在自然条件良好的区域、滨水地带、城市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地点,规划建设公园广场;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空地暂时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更改用途的,可以建设为临时性公园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