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共交通站点,并保障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