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已经依法建成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已经占用公园广场用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