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