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