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公园或者广场城市绿地性质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同类、可以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订调整方案,组织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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