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依照规划建设为公园或者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规划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整改、拆除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征收、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