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公园广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地貌、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彰显潮汕文化资源特色。 公园广场应当按照建设海绵城市要求,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回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