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利用公园或者广场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征得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地点。 举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依法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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