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其管理、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遵守管理制度,接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改建,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不得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不得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