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场)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 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