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告知该公园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应当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广场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