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园广场内的标志标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入口处设置标有开放时间、公园广场简介、游园(场)须知、游览示意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警示等内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厕所、游乐区域或者游客服务中心设有导向标志; (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健身、游乐等设施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五)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六)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种设置植物铭牌; (七)综合公园、大型广场内设置中、英文双语标志标牌。 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及时更换或者补设不规范、污损、丢失的标志标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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