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